预防职业病的一般要求
一、职业病预防的基本要求
职业病预防应遵循三级预防原则。第一级预防,从根本上阻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损害作用。通过生产工艺改革和生产设备改进,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或控制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水平在卫生标准允许限度内。第二级预防,对作业人群实施职业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合理处理、有效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第三级预防,对已患职业病的患者采取有效的治疗、康复措施,以促进患者康复。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
预防职业病的关键是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建立密闭的生产设备、管道系统,防止毒物逸散;生产工艺过程实行密闭化、自动化或半自动化;避免人工直接操作有毒物质和高温高噪声等危害因素。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等内容。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③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④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